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債權人品登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涵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俊宏 即豐竣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併請提出釋明資料;若聲請狀上所列債務人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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