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小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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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小字第555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屏東縣○○鄉○○村○○
路40之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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