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錢盡忠
錢素珍 許瓊文 許鈺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俊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依靚┌──────────────────────────────────────┐│附表:│├──────┬──────┬────────┬───────┬───────┤│地號│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臺幣│原告之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尺)│:元/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鄉○○段│107│2,000│2分之1│107,000││000│││││││││││││││││├──────┼──────┼────────┼───────┼───────┤○○○鄉○○段│39│2,000│2分之1│39,000││000-0│││││││││││││││││├──────┴──────┴────────┴───────┴───────┤│合計:1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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