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羈押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已供述明確,且有陳報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法官蔡正雄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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