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續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庭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含袋毛重貳點壹伍陸參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一、最後應予補充「後於同日下午3時4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7年4月30日修正後,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方式,此後「附命緩起訴」經撤銷,自不能再改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重啟處遇程序。是該條例第24條乃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此乃因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就前案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66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且需遵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等事項,緩起訴期間自107年2月21日至108年8月20日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檢察官既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堪認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則本案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揆諸上開解釋及法理,即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應依法追訴,是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經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事實
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徵其戒毒之意志不堅;惟徵諸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於警詢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各節,業經其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2.1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7公克,驗餘含袋毛重2.1563公克),經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部分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於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續字第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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