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 王曾秀子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蔡月華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即共有人 李德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原告應補正李德全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暨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應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確認訴訟聲明(若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追加聲明)。
三、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