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9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科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94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12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