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潮秩易字第19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1號
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潮秩字第20
4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
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
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
額12,000元,應以900元折算1日,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經折
算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
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