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曾順益 債務人 簡芯妤 即 簡咨圩
簡曉育 簡貝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8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39,409元│108年7月25日│2.81│108年8月26日│├──┼───────┼─────────┼─────────┼────────────┤│002│558,418元│108年7月25日│2.81│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