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陳柏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86,967元│95年4月22日│12.88│自民國9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606,462元│95年4月22日│9.99│自民國9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