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凃嘉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