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凃嘉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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