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7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以97年度簡字第2768號(97年度速偵字第995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並於同年6月9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前之97年4月19、21日另犯竊盜罪,經鈞院於97年7月4日以97年度易字第170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前揭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月26日97年度速偵字第995號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即以97年度簡字第2768號(下稱前案)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同年6月9日確定,有本院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受刑人於本院作成前揭判決書後、判決確定前,竟先於97年4月19日在臺北縣樹林市鎮○街○○巷○○號前故意犯竊盜罪,復於同年月21日再至同址行竊,此2竊盜犯行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02號(下稱後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受刑人前案既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應知所收斂誠心反省,竟於本院前案判決後先後故意犯後案之2件竊案,且其犯罪型態與前案相同,足見前案所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