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仁愛名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紫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雪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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