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汶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被告蔣汶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