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25號聲請人 劉子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于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狀末聲請人「劉子綸」之簽名或蓋章。
三、陳報8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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