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7,446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陳述:被告於民國98年3月28日騎乘機車行經彰化縣○○鄉○○村○○街○○○號前,過失撞傷原告,自應賠償原告之損害等語。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