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1137號聲明異議人 林冠吟 即 林美玲 即債務人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與配偶扶養未成年子女1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每月生活所必需為新台幣(下同)25,614元(計算式:聲明異議人17,076元+未成年子女17,076元/2=25,614元),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移轉每月薪資債權1/3,已不足上開金額,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聲明異議人之主張,經本院於112年10月13日函請聲明異議人出薪資證明,迄未補正,本院無從審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