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3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6年3月27日9時52分於本院法庭大樓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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