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昭美被告王清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昭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昭美因被告王清榮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王清榮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王昭美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4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