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3號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8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周亞美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 律師 李穎皓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周志奇
周志忠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周亞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儀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新店院區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