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明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明澤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何明澤因傷害致死等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