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耀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祖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 林俊寬 非系爭買賣合約書之當事人,聲請人請求其連帶清償,不應准許,是故聲請人對林俊寬個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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