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建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郭建良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於民國
104年6月16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麥當勞速食店外之人行道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凡 」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藥錠共11顆,而持有之。嗣於同年6月17日凌晨0時1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4樓之15室內查獲,並扣得前開毒品,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368號卷,下稱偵卷,第12頁、第118頁),並有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897號搜索票、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蒐證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9至60頁、第65至68頁、第74至81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錠,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年北市鑑毒字第415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66頁),足見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仍因持有而犯本案之罪,所為非是,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錠,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驗餘淨重│檢出成分│├──┼───────┼──┼────┼─────────┤│1│深綠色藥錠│2顆│0.64公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2│深紅色藥錠│4顆│1.30公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3│棕色藥錠│2顆│0.65公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4│草綠色藥錠│1顆│0.31公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5│淺紅色藥錠│1顆│0.32公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6│紫色藥錠│1顆│0.29公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