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李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茹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344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李茹華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4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12月18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99%,第4期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3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繳納本息至民國107年10月18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