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 謝正 (即原告)被上訴人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即被告)代表人 陳玉屏 上列當事人間因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