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朝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朝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朝洋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41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46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