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及甲○○等4人間請求返還土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600元(依原告民事陳報狀所載系爭土地上約有8,946立方公尺之土方,每立方公尺之土方價格為10
0元,計算式:8,946立方公尺×100元=89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