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89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吳沛芸 (原名 吳麗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零参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本金貳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