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抗告人即債權人 李瑞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光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條例免責事件,不服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