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佩鈴選任辯護人周德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貳拾伍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佩鈴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0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