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王泰允
被告 王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王泰允
被告 王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