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王泰允

被告 王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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