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上匠五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上匠五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