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送達代收人 陳錫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