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吳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心瑋 即將起工程行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孫心瑋即將起工程行
之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書狀,雖記載被告孫心瑋即
將起工程行之住所雲林縣○○市○○里○○路○○○巷○弄○○○
號1樓,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姓名為孫心瑋戶籍之結果,並
未設籍於該處,且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孫心瑋之身份證統
一編號,致本無法查詢,足證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之住所
並不正確,而無法送達,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
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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