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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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45號聲請人 宋秀珍 相對人 蕭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8月18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109年1月至7月工資新臺幣(下同)99,736元及資遣費61,424元,並自109年9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分10期給付,並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每期16,116元,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所載內容履行其義務,迄今尚欠161,160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據聲請人所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調閱本件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其上所載調解事件之相對人欄位,均係列「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蕭智遠)」。可知,本件相對人並非此次調解程序上之當事人甚明。而聲請人應不得依上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非此次調解程序上當事人為債務人,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昱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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