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債權人 朱氏紅貞 即竑均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鑫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正本」。
二、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鑫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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