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494號債權人陳道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邱學全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249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邱學全所有坐落桃園市楊梅區土地、建物及其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對於第三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一廠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分別在桃園市楊梅區、龍潭區及新北市新莊區,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分別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