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090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與 吳佩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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