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敏惠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坤鎮 被告 李建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
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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