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5號

原告 江寧

被告 賴怡均

李冠霖

陳坤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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