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玫玲宋正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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