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陳素珍 上列聲請人陳素珍因與相對人 江伏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素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所有權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債務之發生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借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台端係基於前開法律關係或票據關係而聲請拍賣抵押物?若依照借款關係,請具狀釋明是否已屆清償期,並提出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若依照票據關係,請具狀釋明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並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江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四、請具狀釋明聲請人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鄉鎮○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五、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債務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叁佰萬元抵押權予聲請人(餘略)」,與聲請人所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擔保債權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所欲主張抵押權為何?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