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2號

聲請人 蔡佩穎

相對人 王曉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9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8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1年3月27日

3,000,000元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1日

WG0000000

002

111年3月27日

3,000,000元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1日

WG0000000

003

111年3月27日

3,000,000元

112年9月10日

112年9月11日

WG0000000

004

111年3月27日

3,000,000元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1日

WG0000000

005

111年4月13日

3,000,000元

112年9月10日

112年9月11日

WG0000000

006

111年4月13日

3,000,000元

112年10月10日

112年10月11日

WG0000000

007

111年4月13日

2,000,000元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1日

WG0000000

008

111年6月21日

25,00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12年12月11日

WG0000000

009

111年11月17日

25,00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12年12月11日

WG0000000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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