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范光鵬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