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嘉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編號4至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8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案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與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9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住宅竊盜│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2日│100年11月6日│100年11月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883號│100年度偵字第5883號│100年度偵字第588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70號│100年度易字第770號│100年度易字第7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70號│100年度易字第770號│100年度易字第77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75號│101年度執字第475號│101年度執字第475號│││②編號1至3前經原判決定│②編號1至3前經原判決定│②編號1至3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4│5│6│├─────────┼────────────┼────────────┼────────────┤│罪名│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4日│100年11月27日│100年11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991、6017│100年度偵字第5991、6017│101年度毒偵字第56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81號│100年度易字第781號│101年度訴字第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101年2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81號│100年度易字第781號│101年度訴字第81號││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3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31號│101年度執字第631號│101年度執字第789號│││②編號4至5前經原判決定│②編號4至5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