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8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1日下午4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查詢單、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契約書、
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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