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彥斐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8745號│字第51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93│103年度審易字第73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4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93│103年度審易字第737││││號│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21日│103年5月29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868號│第11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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