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鍾永滿
潘坤 昱 潘選旭 潘志明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王又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