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黃詩評 債務人 黃盟岳
一、債務人黃詩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盟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詩評於民國(以下同)92年03月25日,邀同債務人黃盟岳等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2年03月25日起至94年03月25日止。詎料債務人黃詩評於93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等,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黃盟岳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如對債務人黃詩評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盟岳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