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李炎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劉美招 即冠綸冷氣水電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冠綸冷氣水電企業社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